公司绿化养护如何规划?
做好企业绿化管理与养护可以参考以下建议:
一、企业具体管理部门要组织人员定期清理杂草,疏松土壤、浇灌。
二、聘请一位花木专业人员,定期对花木进行检查,做好修剪、防虫病害等的技术指导。
三、教育员工:“珍爱花木,人人有责”,不得随意折花木。
四、企业污染源和化工污水不得进入花么带,生产工艺保持运行正常,烟囱外排气体达标,否则将是花木枯萎死亡。
五、要培育适宜于本企业环境的花木,要将花木带种植的花木按照各类季节都生长的进行搭配,确保企业一年四季景色宜人。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包括:发展目标、布局、规模、树种、育苗规划、园林绿地定额指标和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全省城市园林绿化的指标是:2000年城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三平方米。远期目标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七平方米。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占新建、改建、扩建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为:
(一)旧城改造区、城市主干道以及城市产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二)工矿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新开发建设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新开发建设区内的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一平方米;
(四)医院、疗养院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五)污染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六)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道路应当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它建设工程,地处城市建成区内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城市公园应当按照公园性质和用地规模确定适宜的内容和各项占地比例。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园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
第十五条 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应不低于城市规划区面积的百分之一。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应当继承优秀的传统造园艺术,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时代精神和地方特色,保证设计质量,提高设计水平。
第十七条 设市城市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同级城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建制镇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城市各级各类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面积在六万平方米(成都、重庆两市十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面积不足六万平方米(成都、重庆两市十万平米)的,由区、县(市)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州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省级古典园林,其恢复、保护规划设计,由市、州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的编制实施,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各级各类公园和古典园林的总体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