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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来源:www.wlogo.net   时间:2023-02-17 23:49   点击:170  编辑:yyns   手机版

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法律分析: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80-2018,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原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同时废止。 其中,第3.0.2、4.0.2、4.0.3、4.0.4、4.0.7、4.0.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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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中建筑物间距是怎么规定的?GB50180-93废止了,还有哪些规范?

不太明白你问的是哪类建筑物距离,如果是居住建筑可以参考《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9.3 的防火间距和当地的日照间距规定。

建筑红线也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建筑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根据主管部门要求,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米的意思应该是,建筑物与道路间的距离间隔在大于或等于20米。

直接回答:你说的那些建筑间距,包括退线要求,国家是没有规范标准的,这些都出现在各地(省会/地级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叫法略有不同。

建筑物间距主要是日照、消防、通风、采光、防灾等因素确定的,建筑规划前依据该地块上位城市规划“片区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间距、退线要求、建筑容量、建筑高度、开口来进行的;有时候实际操作的项目未必就有上位规划,或者有但是开发商希望按照自己设想的指标进行开发(内地五六线小城市经常这样操作),这时间要依据当地城市(一般为地级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进行规划,一般多数城市都有这个规定,我也经常遇到没有的~~常常与当地规划局协商,常常采用与之相近城市或者省会城市(一般建筑气候环境较为更恶劣一些的城市标准)进行规划。

当然,规划主要依据的是这些建筑间距、退线距离等的规定,但进行建筑总平面施工图设计时,需要把日照间距改为日照时数,达到国家及当地的要求就行了~~这也是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的区别。

三、小区步行入口与城市次干道的距离关系?

“居住区主入口距交叉口70米”的规定,见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第4.1.5条:基地机动车出人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米。

该条目仅控制机动车出入口的设置。但设计中很多问题不是孤立的,应综合分析,全面考虑。具体到居住区出入口的布置,应注意以下问题。

注意居住区出入口的数量、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2002 年版)》第8.0.5.1条规定: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人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人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扩展资料:

空中步行系统:

又称人行空中步道系统,其是在现代城市高密度、立体化发展的大背景下产生发展起来的,主要以完善城市步行体系及加强建筑物间联系为目的而修建的那部分人行通道及其系统化建设产物。2该步行系统是位于地面以上,独立的或与建筑物及其它城市设施相结合的。

以步行活动为主要内容,为优先满足步行行为需要而设立的各种城市构件及其附属空间。其包括:各种人行天桥和空中步行平台,连接建筑物或其它城市设施的各种二层及以上的公共步行通道、平台,及其与其它层面发生竖向交通联系的楼梯、坡道、节点、枢纽空间等。

地下步行系统

地下步行系统与空中步行系统相对应,位于地面以下,独立或与建筑物及其它城市设施相结合的,以步行活动为主要内容,为优先满足步行行为需要而设立的各种城市构建及其附属空间。这种步行系统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单纯的地下步行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立体步行系统

您所提到的“居住区主入口距交叉口70米”的规定,见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第4.1.5条:基地机动车出人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米......

该条目仅控制机动车出入口的设置。但设计中很多问题不是孤立的,应综合分析,全面考虑。具体到居住区出入口的布置,应注意以下问题。

1.注意居住区出入口的数量、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2002 年版)》

第8.0.5.1条规定: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人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人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2.考虑居住区出入口设置保安人员的成本,合理安排出入口的数量。

3.考虑居住区出入口附近人、车流量,避免将出入口布置在交通拥堵的位置。避免交通事故,有利于紧急情况下消防、医疗、公安等车辆的到达。

4.考虑居民出行便利,如快速抵达公交站点等实际需求。

小区出入口(机动车口、步行口)不能单独按照某一独立的规定来进行设计。通常来说,要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1、考虑如下规范因素: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4.1.5条规定: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米……”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8.0.5.1条规定: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人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人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2.考虑后期物业管理因素,合理安排出入口的数量,以控制安保方面人力成本支出。

3.考虑小区出入口附近人、车流量,避免将出入口布置在交通拥堵的位置。同时要避免交通事故易发地段,并且有利于紧急情况下消防、医疗、公安等车辆的及时到达。

4.考虑居民出行便利,如快速抵达公交站点等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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