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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来源:www.wlogo.net   时间:2023-02-23 14:54   点击:266  编辑:yyns   手机版

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公共空间、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发布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不包含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指示标志、路牌、指引牌。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办公、经营场所或者建(构)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字体符号、楼宇标识等。第四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区控制、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与建(构)筑物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与历史文化和城市风貌相融合。第五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和张贴、张挂、设置宣传品的审批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及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相关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标准,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八条 支持户外广告创新,增强本土特色,提升艺术水平。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第二章 规 划第九条 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条 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户外广告禁设区、限设区、可设区;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色彩、声音、亮度等基本设置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的招牌设置,应当与历史风貌、街区特色、传统格局相协调。商业街区、商业广场、大型城市综合体、大型市场(卖场)的招牌设置可以按照整体规划设计,突出功能定位,体现商业特色。第十一条 禁设区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绿地、公园结合园林景观适度设置的小品、雕塑式公益广告;

(二)在经批准的商业综合体预留的广告位按照要求设置的广告;

(三)道路规划红线内设置的公交候车亭广告;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特别批准设置的广告。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广告经营者、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专项规划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三条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专项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方案(以下简称设置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各区的设置方案在区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征求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

设置方案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点位数量、载体部位、详细尺寸、结构形式、广告性质等。第十四条 专项规划和设置方案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要依据。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公开专项规划和设置方案,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第十五条 新建建(构)筑物需要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并同步设计施工建设。

未预留户外广告和招牌位置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应当符合原建(构)筑物设计效果。

抚州市城市建成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美化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建成区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的区域范围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外部空间、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移动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载体,专为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而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版装置、橱窗、广告架、实物模型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者建(构)筑物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和标志的标牌、匾额等。

招牌附带商品推介、服务宣传的,或者在办公、经营场所以外设置的标牌、匾额等,适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置人,是指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统一领导。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以及监督、协调和指导各县(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公安、财政、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与国土空间规划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设置招牌的,应当符合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鼓励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采用低碳、环保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第六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容貌标准以及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报市城市管理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容貌标准、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要求,突出地方特色,体现地方文化。

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禁止、限制和允许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道路和建(构)筑物等,以及各区域的规划控制细则;

(二)户外广告设施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色彩、材料、亮化、有效期等基本设置要求;

(四)公益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原则、区域、比例以及其他要求。

编制重要地段和重点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详细规划的,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控制性内容,包括户外广告设施数量、体量、造型、色彩、公益户外广告设施的配比等。第八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监测等内容明确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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