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保障运营安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路基、轨道、隧道、高架线路、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和冷却塔)、车辆、车站设施、车辆段(场)、主变电站、控制中心、管线缆通道、区间风井、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持续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区域协同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及监督管理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在资金、土地、建设、保护区管理等方面做好相关工作,配合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工作;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分别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期、运营期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绿化、文物、水利、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民防空、价格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分别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
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执法证件。
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的需要。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城市轨道交通现代化、智能化发展。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
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宣传和文明引导等活动。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有权对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满足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产、饮用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规划的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合理安排城市轨道交通与铁路、航空、公路和其他交通方式之间,以及城市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的换乘衔接。第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划定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意见。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用地的控制管理。在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用地范围时,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及综合交通规划预留换乘场站、公共汽车站点、停车场等公共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设施设备和场地、用房等,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并加强运行维护管理。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内实行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与沿线建筑、市政设施等相衔接。
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应当按照规定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地下空间、地下过街设施、地下道路相结合或者连通。
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结合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由此对其造成财产损失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如何实现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的有效衔接
城市轨道交通对于一个城市的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我国过去在城市轨道交通设计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强的局限性,使得城市交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问题,使得轨道交通的设计不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因此在进行城市轨道的设计过程中一定要从城市宏观发展的角度出发,注重城市交通的多元化和多层次的发展,满足新时期交通发展的需要,另外还要注意和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关系,从而更好促进交通的发展。
1.与公交线网的衔接
在进行城市轨道交通的设计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轨道交通设计和公交网络之间的连接关系。二者的关系就好像主体和局部之间的关系,相互联系相关依存。城市快速交通主要适合中远程,平均距离在6-10千米左右,是城市客运的主要通道。而且城市快速轨道的特点是交通量较大,而且正点率高。而城市交通和快速交通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在客流量和规模上比快速交通小了很多,但是城市公共交通在灵活性上很强。其中公共交通方式和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规划过程中重要的环节,在设计发展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将原有的大合并地面常规交通线路改造为沿快速轨道交通的快速出行干线服务半径。另外需要将公交线路规划在外围区域,这样设计的路线能够使得共同交流有效承接城市交通中更多的客流量,使得客流量不会局限于在一条线路上。第二在公交线网设计过程中,要考虑到经济性原则,为了更好利用传统的公交路线,在开发新的路线时要充分利用传统的公交路线,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拓展和重新规划,从而使得规划的路线尽可能能够利用原来的路线,又能够和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路线衔接起来,这样就可以给沿线居民生活提供很大的遍历。在进行路线的规划是往往可以将交通路线设置为垂直结构。在发展过程中要合理有效地调整线路,使公交车站与轨道交通车站之间的距离可以很好地利用,使换乘距离也大大缩短,轨道交通也更具吸引力。第三如果客流量较大时,这时候则需要保留一定的公交路线,这样就能够起到一个分流的作用,从而减少客流量的压力,但是在设计过程中必须使得交通的重叠长度保持在4公里以内。但是存在的问题就是由于客流量相对集中,这样就会使得轨道交通的压力难以承受客流的过大压力时,那么在这个时候就必须充分发挥地面公交路线灵活性的特点,能够对大客流进行有效地分流,从而减少主干路的交通客流量。但是如果在设计环节,地面交通和轨道交通的设计没有满足相应的设计标准(也就是重叠区域超过4km时),也就是设计的标准在实际情况下超过了标准的4公里,那么交通线路对于客流量的分流作用就很难发挥出来。
2.与市郊铁路线的衔接
为了更好促进城市的发展,在进行城市规划环节,也要充分考虑到城市发展和郊区发展的有机结合,因此如何规划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路线与郊区线路的衔接就显得至关重要了。但是在设计环节一定要认识到城市路线和郊区路线的差异性,二者是属于不同的系统不同层次的路线。城郊铁路的特点是:车站距离较大,运行速度较快,交通量较大,一般是城镇居民远距离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但是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和城郊交通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城市交通主要具有延伸性和补充性的特点。它与城郊轨道交通的性质有很大的不同,服务对象也有所不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关注在线网络布局。但是在解决城市轨道交通与郊区线路的衔接问题时,需要根据实际的项目来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但是需要将以下两个问题进行重点解决。1)城郊铁路的跨度要打,一般需要深入城区,深入城市,最好在该区域形成一条向外辐射的贯穿线。2)有效利用原有的资源(原有的铁路路线)来带动市郊列车的发展,可以将终点站设在城区边缘,且在终点站换乘与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相连。
3. 与地面铁路车站的衔接
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设计和规划中,首先要保障车站和地面铁路车站建立良好的联系。地面铁路车站对于城市地发展起着积极推动作用,缩短城市之间的距离。地面铁路车站往往建立时间较长,周边的基础设施建设相对齐全,交通路线的规划收到一定的限制,很多车站在最初设计过程中没有考虑到城市未来发展的需要,就会使得周围的路线存在着很强的局限性。因此为了更好地建立城市快速轨道交通与地面铁路的衔接工作,相关设计人员在设计过程中需要考虑好以下的问题。1)在现有火车站广场站前设置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使出入口轨道与火车站能更充分地应用,形成良好的衔接效果,这种方式被广泛应用于我国的车站建设过程中。如果按照直线的方向来划分,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车站与地面车站在布置上是平行关系。二是车站布置时的交叉口形式。前者更适用于现有火车站的连接,后者更适用于线路的延伸。2)在地面和高架位置建设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站点,能够统一指挥客流,但是如果当城市快速公交站点位于地面或高架道路上时,这样会对于火车的运行造成的一定的干扰。在实际设计环节,可以根据实际项目的需要把轨道交通站安排在地铁站的旁边或者与地铁站平行。3)新建或改建车站应充分考虑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的因素,方便换乘。
4.与公交车站的衔接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站点与城市公交站点在设计环节一般需要考虑三个层次的连接关系。第一是要合理设计综合枢纽站的结构,在综合枢纽站的位置选择上,最好是要位于城市对外交通的出入口,这样就能够有效利用区位优势,这样能够有效承接各种客流量,同时也是多种交通方式的中心位置。在这个位置,公交线路的布置通常是放射状的,规模比较大。这时候能够充分利用城市综合枢纽站包容性强,客流大,客流集中的特点。另外在设计过程中要把各种因素考虑在内,将空间和基础设施有机结合起来,为车站管理提供便利的条件。第二是大型对接站。大型支线车站是指位于快速轨道交通第一站和最后一站的换乘点、区域中心和换乘量较大的车站。这里布置的常规公共交通线路主要服务于一定扇面方向的区域。公交车站可以是终点站,也可以是大型的中途站。一般在3km-5km之间,同时在中转站需要提供3-4个停车位或具有柜台功能的港式靠泊设施。大型馈线站布局应在快速轨道交通站200米以内。条件允许时,可考虑与快速路车站建筑相结合。在规划设计方面,除了考虑尽量减少人流和交通流量外,亦须配备必要的营运服务设施和指引标志。
综上所述,城市轨道交通的设计对于城市交通的发展呢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另外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能够更好促进城市轨道的发展,因此在设计过程中要结合具体的项目需求进行合理设计,从而促进城市建设的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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