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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有啥景区(黑龙江省景区有哪些)

来源:www.wlogo.net   时间:2023-02-09 07:10   点击:109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黑龙江省景区有哪些

果戈里大街(免费)——龙塔(外观免费,门票120元)——圣 索菲亚教堂(外观免费)——中央大街(免费)——斯大林公园及防洪纪念塔(免费)——晚间游乐园夜场(主要集中在江北)太阳岛(门票30元)——极地馆(门票100元)——东北虎林园(门票50元)——晚间可也住在太阳岛内的民俗宾馆市游两天就足够了,如果是冬天,好玩的地方会多。

2. 黑龙江有哪些风景区

哈尔滨太阳岛公园是太阳岛上最主要的景区,园内有天鹅湖、太阳瀑、水阁云天、松鼠岛、富川园等景观,是娱乐和休闲的最佳场所。

太阳石

太阳岛太阳石相传,太阳石为太上老君炼丹时遗落的仙丹。金太祖少年时,在石上磨刀励志;成年时,与将领在石上划灰议事(当时金朝军队作战之前高级将领的军事会议,以灰土当纸,树枝做笔,勾勒进军线路图,会后将灰一抹不留痕迹),灭辽攻宋;东北抗日联军李兆麟将军曾率人在此休息过,有“火烤胸前暖,风吹背后寒”的说法。当然,这些说法均为民间传说,无官方考证。不过,这也正说明太阳石被当地百姓认为是一颗奇石。

太阳石1979年,著名歌唱家郑绪岚一曲《太阳岛上》让太阳岛名扬海内外。当年来太阳岛观光旅游者骤增,当游人乘舟登岛后,都要问:“太阳岛在哪里?”于是太阳岛风景区建设指挥部决定立一块石碑以示游人。立在米尼阿久尔西餐厅旁边并刻上“太阳岛”三个字。

在太阳岛综合整治三期改造工程期间,哈尔滨市文联组织众多的文学艺术家寻找一块与太阳岛浑然一体的巨石,最终选定今天的“太阳石”

太阳石长7.5米,厚2米,高4.3米,重150吨。原位于阿什河边,西泉眼风景区内。太阳岛综合整治三期改造工程期间运往太阳岛。现矗立于太阳岛公园正门口,石上“太阳岛”是由著名书法家赵朴初先生于1984年为哈尔滨日报太阳岛文学副刊题写“太阳岛”刊头时所题写的三字。

水阁云天

太阳岛水阁云天做水阁云天的主要的景观是柳和白桦水阁云天是太阳岛公园内最为经典的景观之一,建于1980年,1981年完工,主景面积1515平方米。“水阁云天”四字由黑龙江省原省长陈雷题写。在2005年的三期改造工程中,水阁云天景区由中式改造为欧式风格。

“水”即太阳湖,为人工湖,是由哈尔滨市市民在1980年五一劳动节期间义务劳动挖出的。挖出的土方堆积形成了太阳岛内另外一处重要景观——太阳山。

“阁”采用现代园林造景手法,融合欧式建筑风格,依水建成长廊、连廊、方阁三个部分。方阁为两层,平水而起,有54个黑色贴面大理石柱。

“阁”以及湖岸上的垂柳倒映于“水”中,形成“亭桥映柳”的景观,令人赞叹。

松鼠岛

太阳岛松鼠岛松鼠岛,顾名思义,岛上散养着人工驯化的松鼠近2000只。2006年6月,太阳岛公园又从辽宁省山区新引进600余只松鼠,使得岛内的松鼠数量进一步增加。目前是黑龙江省最大的松鼠观赏、驯养和科普基地。

松鼠岛占地面积约2.4万平方米,位于太阳岛风景区围堤内北部,四面环水、地势起伏,由三个小岛组成,小岛之间以仿木栈桥连接,周边设置了防止松鼠逃逸的玻璃围墙。岛内树木丰茂,一些树上搭建木制的松鼠窝,遍于松鼠栖息。此外,岛上还有很多孔洞式园林小品和大型拟木、拟石景观。

松鼠岛的松鼠非常可爱,引来众多小朋友参观,是小朋友最喜爱的“松鼠圣地”。小朋友还可以把松鼠食喂给小松鼠吃,非常有趣。不只是小朋友可以,任何游客都可以与许多松鼠有近距离的接触。同时,也是小松鼠们新颖的活动天堂、快乐乐园。

鹿苑

鹿苑占地面积6.2万平方米,建有2700平方米的人工湖,放养着人工驯养的梅花鹿30余只。苑内有一座欧式建筑风格的宣教馆,设有鹿文化、鹿科技、自然馆、鹿产品展销等四个展区。

太阳瀑

太阳瀑布和亭子太阳瀑占地面积约1.5万平方米,长132米,高7米。太阳瀑是太阳岛综合整治三期改造工程新增的人造景观,原址为外语部所在地。人工瀑布飞扬直下,虽比不上自然的壮观,但依然给人一种气势。瀑布山洞内是一座设计独特的长廊,长廊内有仿自然的溶洞。

新潟友谊园

太阳岛新潟友谊园作为姊妹城市的新潟市长的名被刻新潟友谊园,原名日本园,是为纪念中国哈尔滨、日本新潟两市缔结友好城市十周年而建,于1989年9月1日正式落成对外开放。该园占地面积4.2万平方米,是典型的回游式日本庭园。

园中有一座日式建筑风格的中日友好纪念馆,馆内有日本风格的展厅、水屋、茶室、和室、地铺榻榻米等。园中设有一些仿日本著名景观修建的小景观,如曲桥(仿白山公园的木制异形桥)、葫芦池(象征日本海)、万代桥(新潟市的象征)等,此外还有人工溪流、假山、日式凉亭、洗手钵、井户、石灯等小作品。园中草坪中矗立着中日友好纪念碑。

天鹅湖

天鹅湖位于太阳岛公园的北部,占地面积1.2万平方米,由湿地和芦苇构成。利用原有的地势和植被,为天鹅营造栖息环境。湖内主要散养黑天鹅、大天鹅、小天鹅、飞鸭、灰雁等。经二三期改造后,天鹅湖的面积进一步扩大,天鹅数量也增多。2006年先后引进了12只天鹅,其中4只原产于的黑天鹅,8只白天鹅。

花卉园

花卉园占地7万平方米,是中国东北地区规模最大的花卉基地,共栽植39个品种,12种色调的20余万株花卉。

该园的设计借鉴加拿大布查得花园的造园风格,运用西式传统和现代的造园理念和手法,花卉在园林中的造景功能得到充分发挥。花卉园由北至南,按顺时针方向,依照黄道十二宫划分为12个花苑。

丁香园

丁香园建于1996年,占地1.2万平方米。丁香花为哈尔滨市市花,在哈尔滨的花期一般为5月到7月。在丁香园内栽有12个品种上千株丁香,其中有紫丁香、白丁香、暴马丁香、北京丁香、红丁香、小叶丁香、辽东丁香、什锦丁香等。同时为了给太阳岛上的鸟类创造良好的生活条件,丁香园中还筑有鸟巢100多个。

东北抗联纪念园

太阳岛东北抗联纪念园东北抗联纪念位于太阳岛围堤内靠近东部地域,为纪念修建,如今已成为中国东北地区最大的抗日战争教育和纪念基地。纪念园面积为3.6万平方米,以抗联战士组雕、湖水和草地为核心,表现风格不同于以往庄严肃穆的纪念模式,通过主题雕塑、抗联营地和起伏的地形、树木、流水、巨石等景观相结合,再现白山黑水间的抗日战场。

在纪念园中,一颗造型奇特的大树被称为“抗联树”。该树是北方名贵树种糖槭,树龄80余年。此树树干虽已枯干,但其躯干处已长出新的子树。子树枝繁叶茂,郁郁葱葱,以此象征着抗连英雄虽已故去,但革命的火种世代延续,抗连精神永垂不朽。

冰雪艺术馆

冰雪艺术馆建于2000年,是与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处共同投资建成的,占地5000平方米。馆内净高7米,内有冰景100余件,是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室内冰雪艺术场馆。馆内冰景以松花江天然冰和人工雪为材料。该馆的意义在于,使得在冬季才有的冰雪景观,可以在春、夏、秋三季的室内实现。馆内主要分为五个景区:

太阳岛冰雪艺术馆古韵生辉:借助敦煌壁画、龙门石窟、大同雕刻、大足石刻等中国远古艺术,展现北魏时期的文化,表现人类文明与进步的历史。

梅园赏雪:反映中国悠久的造园艺术,把植物与冰雪造园相结合,营造出“虽有人做,宛若天开”的美丽景色。这个景区的作品主要是仿照中国的名胜古迹,如天坛祈年殿、长城、华表、长廊、龙舫、梅亭等。

北疆冬趣:这个景区主要通过冰雪作品反映黑龙江省本土文化与风俗,作品描述了黑龙江省特有的林海雪原和少数民族的风土人情,以及黑龙江省内宝贵的野生动物、植物资源。

玉海龙宫:这个景区的特点是参与性、互动性强,有大河马滑梯、彩冰迷宫、大龙宫等参与性内容。

异国风情:这一景区通过冰雪作品表现一些世界著名古迹、文化遗产以及国外著名景观。如泰国皇宫、印度神像、罗马艺术广场等。

2007年年初,冰雪艺术馆进行了为期两个多月的重新装修、艺术灯饰布设和冰雪景观重新雕制,又新增33件冰雕雪塑,以哈尔滨风情为主题,通过冰雪作品表现哈尔滨的著名景观和标志性建筑,如中央大街、极乐寺、圣·尼古拉教堂等。总用冰量达到6000立方米。

避雨长廊

避雨长廊避雨长廊面积320平方米,建筑以白色为基调,欧式风格。位于太阳湖边,与水阁云天相呼应。

雪雕艺术园

雪雕艺术园在公园内芳翠园原址上建设,占地面积3000余平方米。通过汉白玉等白色建筑材料模仿白雪,以2002年第15届雪博会主塑“悠悠牧羊曲”为主景,再现都市雪乡的迷人景色。

于志学美术馆

太阳岛于志学美术馆于志学美术馆是于2003年由为于志学先生建立的哈尔滨市第一座个人美术馆,于志学先生是黑龙江省画院荣誉院长、理事、著名国画家,是冰雪山水画创始人、冰雪画派领军人。

为表彰于志学为哈尔滨冰雪文化所做的巨大贡献,协助于志学建立了于志学美术馆。美术馆由两栋欧式风格建筑组成,与俄罗斯风情小镇和罗马花园相邻并互相依托。美术馆共分三层,占地面积约1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3900平方米。

于志学美术馆是一个非营利、不收门票、对公众和社会开放的永久性美术馆,自2004年正式开放以来,已接待中外参观者近4万余人,举办国内外展览30余场。

美术馆一期工程已经完成,共分三层,设有四个展厅,主要陈列于志学和其他冰雪画派成员的作品,如、《长征万里图》等。美术馆另附设有文物陈列室、学术报告厅、荣誉室、图书室和档案室。

美术馆二期工程时将对美术馆外形及周围环境进行改造,增加相应的功能和配套设施,使之更符合现代化美术馆的要求。内部展厅也将进一步扩大并丰富内容,将增加全国当代名家作品展及“中华荟萃”、“文房四宝堂”、“友情斋”等堂室。

俄罗斯展馆

太阳岛俄罗斯展馆俄罗斯艺术展览馆位于公园内东北部,使用面积1742平方米,展览馆建筑及周边园林环境均为俄罗斯风格。展馆突出哈尔滨与俄罗斯的地域优势及文化互动的特征,具有民间收藏馆淳朴的展示空间及陈列风格。俄罗斯艺术展览馆藏品4000余件,展品1200余件,是中国目前最大的私人收藏展览馆。主要设常设展区、暂设展区、艺术交流创作演示区三个展区。始终致力于中俄两国文化艺术交流的刘明秀先生收集了3000件俄罗斯艺术品,并因此多次得到俄罗斯政府的奖励,也被中俄媒体誉为中俄两国民间文化的使者。

北方民艺精品馆

北方民艺精品馆是哈尔滨摄影师、桦皮工艺画大师刘恒甫自己创办的。刘恒甫自筹300万元人民币开馆,每年投入100万元人民币作为展馆的养护资金。对公众免费开放。

该馆汇集了近千件艺术品,主要包括刘恒甫收集的中国雕塑大师于庆成的作品、木雕、白桦艺术、泥雕、北方综艺、萨满文化、俄罗斯和鄂伦春象牙雕等。

俄罗斯风情小镇

太阳岛俄罗斯风情小镇俄罗斯风情小镇位于太阳岛风景区南部,紧邻松花江,与中央大街和斯大林公园遥相呼应,占地面积10万余平方米。由松花江南岸哈尔滨老城区抵达小镇乘船需10分钟,开车大概20分钟。

小镇是一座俄式风情极浓的旅游休闲小镇,其特色在于,在中国境内,营造出一种出境旅游的感觉。都是独一无二的。整个小镇由27座彰显20世纪初纯朴的俄罗斯风格的别墅、民宅构成。这些建筑按照原有的俄式风格加以相应的维修,最大限度低保持原貌。此外,小镇中还建有广场、雕塑、演艺大厅、重建的米尼阿久尔西餐厅等标志性俄式建筑和设施,使小镇的结构更加完整。这些具有俄罗斯民间格调的别墅群体不仅是在中国境内是出现较早的,在俄罗斯也极为罕见,具有很高的建筑学价值和深厚的文化内涵和历史意义,是哈尔滨乃至整个近代中国建筑中一份宝贵的文化遗产。

3. 黑龙江省十大景区

1、第一个景点就是冰雪大世界,它已经哈尔滨的一张冰雪旅游名片,又被称为“冰雪迪士尼乐园”,在此地方你可以欣赏到最宏伟磅礴,最美丽,最高大的冰雪奇观,尽显哈尔滨冰雪文化的无限魅力。

2、第二个景区就是中央大街,这可是男女老少吃喝玩乐的福地,来哈尔滨,不到中央大街逛一逛,你算白来,因为中央大街被称为哈尔滨最繁华的商业街,集金融、文化洋行、饭店、舞厅、酒吧一体的繁华老街、名街、以及标志性街。

3、第三个景区哈尔滨太阳岛风景名胜区,此地位于哈尔滨市松花江北岸占地38平方公里,是及休闲、娱乐、及科普和观光、度假一体的旅游风景区。

4、第四个景区哈尔滨极地馆,它被国家誉为4A级旅游景区,是世界首座极地演艺游乐园,主要是以表演为主题,给你带来一场奇幻美妙的吸引你眼球的绝美盛宴,花样表演,熊王争霸赛、海豚训练堂、企鹅情景剧、巡游表演……

5、哈尔滨市建筑艺术馆,它是展示艺术文化的与建筑艺术的专业级场馆,好多国家级重点文物在此保护。

4. 黑龙江省的景区

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省内有边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应当使用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发的出入境函件。第三十八条新建的旅游区(点),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与有关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对旅游者开放。市(行署)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旅游定点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

发布时间

(2000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辖区内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实施旅游管理,进行旅游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突出冰雪、森林、湿地、火山、北方城乡风光、北疆历史文化和民俗风情、边境旅游等地方特色。坚持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永续利用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旅游资源优势,为旅游者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旅游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把旅游开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规划、统一协调,优化旅游环境,保证必要的投入。对有旅游发展前景的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旅游业,应当给予扶持。

第五条

鼓励、支持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投资开发旅游资源,依法从事旅游经营。

第六条

授权省旅游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旅游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行署)、县(市)旅游管理机构依照管理程序,负责本辖区内旅游行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二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七条

旅游资源开发应当遵循旅游经济规律,面向市场,避免低品位和重复建设,尊重和满足不同国别、地区和消费者的需求。

第八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和计划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旅游资源普查、评估工作,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区(点)的规划、开发。

第九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旅游资源特点,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全省旅游发展规划由省计划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市(行署)、县(市)旅游发展规划,由本级计划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定,并征得上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重点旅游城市新区规划和旧区改造,应当统筹考虑旅游功能。旅游项目的建设与开发,应当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旅游发展规划,征求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意见,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进行。

旅游区(点)的规划和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与旅游发展规划相协调,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

申请建立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经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申请建立省级旅游度假区,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内进行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的,应当征求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按照规定程序报计划部门立项。

第十二条

在旅游资源开发中,不得损毁国家、省、市确定的历史遗址和保护性建筑等文物。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旅游区(点)采矿。

禁止在旅游区(点)砍伐古树名木、采石、挖砂、取土、开荒、填塘、排污以及倾倒废弃物等。

第三章 旅游经营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宾馆)、旅游区(点)、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和旅游定点餐馆、商店、车船公司以及其他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旅游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明确的旅游业务经营范围;

(三)有经营旅游业务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不得在旅游区(点)建设损害生态环境和旅游区(点)景观的项目;不得经营赌博、淫秽等有损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游乐项目。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置内部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门人员,配备必要的经检验合格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切实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必要时应当向旅游、经贸、公安等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项目和大型游乐场以及客运架空索道、缆车,其设备、设施实行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当具有产品许可证和经国家认可的检测部门核发的安全许可证,经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运营。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并按照规定主动接受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检验部门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保证安全运营。

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旅游区(点)设置地域界限、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的标志;对可能给旅游者造成危险情况的旅游设施和游览地,应当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旅游经营者不得误导旅游者,由误导而误签合同引起争端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或者约定;

(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三)低于旅游经营成本削价竞争或者擅自提高旅游服务收费标准;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六)欺诈和勒索旅游者的财物;

(七)未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八)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收费和罚款。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自组外联的客源,属于商业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方式获取或者转移。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积极引导、扶持旅游经营者开发生产旅游纪念品、工艺品、食品、旅游服装、旅游器具以及其它旅游商品。

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经营管理,保证商品质量,并在旅游商品上标明相应级别定点旅游商品字样。

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旅游业务。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非法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旅行社包括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含旅游公司、旅游服务公司、旅行服务公司、旅游咨询公司或者其他同类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在本省设立下列机构或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一)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旅行社或者旅游机构在本省设立的常驻机构;

(二)在本省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

(三)外埠旅行社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七条

国际旅行社经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方可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应当经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报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经营边境旅游代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自费出国和边境旅游团队,应当分别由省和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境手续。

出境旅游团队的领队应当持有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统一核发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领队证。

第二十九条

省内有边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应当使用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发的出入境函件。

严禁伪造、涂改或者倒卖出入境函件。

第三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旅行社不得将缴纳保证金的有关凭证作为抵押或者偿还债务的凭证。旅行社发生合并、分立、转让、破产等情况需要清理财产时,保证金作为旅行社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在接到终止旅行社经营的通知后,应当于30日内结清并退还该旅行社(清算机构)保证金本息。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三十二条

接待外国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团(者)的旅游涉外饭店(宾馆),应当取得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定点证书,并挂牌经营。

第三十三条

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市(行署)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对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

未评定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星级称谓进行广告宣传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对开业未满1年的旅游涉外饭店,实行预备星级制度。

第三十四条

设立旅游饭店管理公司,应当经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报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餐馆、商店、饭店、旅游客运车船公司、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文化娱乐场所等从事旅游活动的单位可以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经审核,对达到规定标准的,颁发旅游定点单位资格证书和标志,并予以公布。

定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凡专门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船,须由其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资质认定,颁发统一旅游标志。

第三十七条

对旅游区(点)实行质量等级标准化管理。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旅游区(点)评定等级。

第三十八条

新建的旅游区(点),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与有关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对旅游者开放。

第三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接待的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在旅游区(点)设置停车场所和卫生、通讯以及安全保障等必要的配套设施,其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不得影响景区景容。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旅游区(点)的环境整洁和美观,维护旅游秩序,爱护旅游设施。

第四十一条

在旅游区(点)内或者周围,不得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出租景观,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不得纠缠、欺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

第四十二条

导游人员(含兼职导游人员)应当具有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领取导游证,方可从事导游活动。

第四十三条

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四)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景区景点的导游人员管理办法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旅游涉外饭店、旅行社的总经理和部门经理以及导游人员、出国(境)旅游团组领队的培训。

市(行署)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旅游定点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四十六条

申请开办旅游专业非学历教育的学校,应当经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备案。各级旅游培训中心的设立,应当经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章 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旅游服务情况,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时间、费用等有关情况,要求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旅游服务方式和服务项目,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约定以外的服务;

(三)获得质价相符的服务,拒绝强制交易行为;

(四)获得人身、财产安全保障;

(五)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损失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

(六)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和保护;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

(三)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的规定;

(四)履行旅游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向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申诉或者投诉;

(三)向有关部门和组织申诉或者投诉;

(四)有仲裁协议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接到投诉者的投诉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向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请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期限为60日,请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限为90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部门和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在旅游区(点)采石、挖砂、取土、开荒、填塘、排污以及倾倒废弃物和未经批准在旅游区(点)采矿的,责令限期恢复原貌,受条件限制不能恢复原貌的,按照其损毁程度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在旅游区(点)砍伐古树名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15日至30日,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公告其培训结果无效。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劣、多次被旅游者投诉或者年度复核、审验不合格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撤销其旅游定点单位的资格或者降低星级饭店、旅游区(点)的等级。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旅游管理和行政执法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有偿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应用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5. 黑龙江有哪些旅游景区

最好的就是哈尔滨中央大街、松花江沿线、太阳岛和大连沿海一线,旅游资源天然丰富,哈尔滨综合服务更好一些,且四季有景,极地馆,海洋世界,温泉水世界,冰雪大世界,中欧结合风格遗存满眼皆是,跨越世纪的百余年的老江桥上走走,宽广的松花江,见证了无数历史一事件的桥头堡,老火车,马迭尔宾馆,吃上根网红冰棍,来一顿正宗华梅西大餐,再捎上红肠面包和啤酒,爽!国内最美的行程之一,且月月有景,日日不同,美女满眼,俄妞热情!

6. 黑龙江的景区有哪些

1、哈尔滨市道外区的中华巴洛克建筑群,这里是哈尔滨开埠的地方,往往被很多人遗忘。

哈尔滨火车站龙门大厦下坐107、108、109路到景阳街下车就是。

此地无门票,主要看建筑和吃哈尔滨特色美食。

2、哈尔滨市松花江江沿。此处可以从道外二十道街沿江边一直走到道里区群力外滩,有十多公里。

此处无门票。主要看松花江沿江风景。沿江有游船,最低过江2元,也有5元、10元一位的。

哈尔滨火车站龙门大厦下可以坐107、108到道外二十道街,或者龙门大厦下坐101、102、103到防洪纪念塔友谊路下车。

3、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哈尔滨火车站龙门大厦下可以坐21路到中央大街经纬街口下车。此处有南极冷饮厅、华梅西餐厅、马迭尔冰棍、马迭尔面包、元茂冰棍、老上号餐厅等。一直走可以走到松花江防洪纪念塔。

4、黑龙江森林植物园。哈尔滨火车站沪士大厦后乘坐338路到森林植物园下车。门票15元。

5、哈尔滨文化公园。全国六大游乐园之一。哈尔滨站沪士大厦前坐6路。到文化公园下车。

6、哈尔滨太阳岛公园。哈尔滨火车站龙门大厦下乘坐101、102、103、2、16到防洪纪念塔友谊路下车,坐船过江,船票有2元和5元的。

7、哈尔滨师范大学晚间小吃街。哈尔滨火车站沪士大厦乘坐338路到师大站下车。

8、黑龙江大学学府四道街晚间小吃街,哈尔滨火车站沪士大厦乘坐11路336路到服装城下车。

7. 黑龙江的景区

平山景区好。

平山景区开发的要比金龙山要好。

所不同的是平山景区在山中建有一个鹿苑景区,为了方便游人观看方便起见还沿途修建了观看道路,是一个很值得照像留形的景点。

另外平山景区还不定時的举行活动。

比如聘请知名乐队举行森林音乐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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