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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绸之路算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吗

来源:www.wlogo.net   时间:2023-03-11 23:05   点击:177  编辑:yyns   手机版

一、丝绸之路算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吗

2014年6月22日在卡塔尔多哈进行的第38届世界遗产大会宣布,中哈吉三国联合申报的古丝绸之路的东段:“丝绸之路:长安-天山廊道的路网”成功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成为首例跨国合作、成功申遗的项目。

在卡塔尔多哈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大运河项目和中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跨国联合申报的丝绸之路项目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成为中国第32项和第33项世界文化遗产。其中“丝绸之路”是中国首次进行跨国联合申遗。――常识文化篇。

非物质文化遗产

当然算。

二、古代丝绸之路为什么不是文化遗产

可以肯定是文化遗产,至于级别高低是另一回事。

在国家文物局2006年公布的《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中,这一项的全称是:丝绸之路中国段(陆路部分: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海路部分:浙江省宁波市、福建省泉州市)。

根据《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规定,缔约国每年提交的申报项目,应该列入《世界遗产预备名单》,否则世界遗产委员会不予考虑。也就是说,进入预备名单是申报世界遗产的先决条件。由于世界遗产的申报有名额限制,审定规则也较复杂,即使丝绸之路(中国段)已经具备申报条件和价值,但要最终进入世界遗产名录尚待时日。

肯定是文化遗产,至于级别,应该是正在申请中。。。。

是因为咱们没有申请吧,要不就是申请了,还没有通过认证

是的!只是还没被有权威的国际机构认可!

丝绸之路又不只涉及一个国家,由谁去申报呀

三、2014年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有哪些?

2014年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有:

1、中国大运河

由京杭大运河、隋唐大运河、浙东大运河三部分组成,全长2,700公里,跨越地球10多个纬度,纵贯在中国最富饶的东南沿海和华北大平原上,通达黄河、淮河、长江、曹娥江、钱塘江、海河六大水系,是中国古代南北交通的大动脉,也是世界上开凿最早、规模最大的运河。2014年6月22日,中国大运河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2、丝绸之路

丝绸之路是指起始于古代中国,连接亚洲、非洲和欧洲的古代路上商业贸易路线,是一条东方与西方之间经济、政治、文化进行交流的主要道路。它的最初作用是运输中国古代出产的丝绸,被命名为“丝绸之路”。2014年6月22日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3、汉密吉伊坦山野生动物保护区

汉密吉伊坦山野生动物保护区位于菲律宾达沃区的东达沃省,建立于2003年,占地3834公顷,高于海平面75至1637米,为种类繁多的动植物提供了天然的生存环境,于2014年被列为世界自然遗产。

4、骠国古城

骠国古城位于缅甸中部,座落在伊洛瓦底河中游左岸,这些遗迹见证了骠国在公元前200年至公元900年间1000多年的辉煌历史。2014年根据文化遗产遴选依据标准(ii)(iii)(iv),骠国古城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批准作为文化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5、大喜马拉雅山脉国家公园保护区

大喜马拉雅山脉国家公园坐落于印度北部的喜马偕尔邦(Himachal Pradesh)的库鲁地区(Kullu),位于喜马拉雅山脉的西部,建立于1984年,占地面积达1171平方千米,海拔1500米至6000米。保护区面积905.4平方千米,缓冲区面积265.6平方千米。

2014年根据自然遗产遴选依据标准(x),大喜马拉雅山脉国家公园保护区由于其“特殊的自然美景和生物的多样性”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批准作为自然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四、福建省“海上丝绸之路·漳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丝绸之路・漳州史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海上丝绸之路・漳州史迹”文化遗产(以下简称“漳州海丝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漳州海丝遗产”是指漳州市月港码头遗址及古街、南胜窑遗址、东溪窑遗址等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与“海上丝绸之路”有关的文化遗产。第三条 “漳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漳州海丝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四条 “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负责遗产保护管理工作。

省、漳州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机构具体负责遗产的日常保护和管理。第五条 “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财政、民族宗教、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工商、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漳州海丝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参与保护“漳州海丝遗产”。第七条 “漳州海丝遗产”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漳州海丝遗产”,依法参与涉及所有权人利益事项的管理。第八条 “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同省内外其他“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地区的联系与协作,共同推动文化遗产的保护。

“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海上丝绸之路”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港澳台和国际的交流与合作。第九条 对保护和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管理第十条 “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并依法报批。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保护规划,漳州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详细规划。

“漳州海丝遗产”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

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漳州海丝遗产”根据保护要求划定为遗产区和缓冲区,分级进行保护。遗产区和缓冲区区划应当与其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相衔接。

遗产区和缓冲区分界线由漳州市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立界碑(桩)。第十二条 “漳州海丝遗产”遗产区和缓冲区内禁止进行任何损害或者破坏遗产资源的建设活动。

遗产区内不得建设与遗产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实施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因保护需要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并依法报批。

缓冲区内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不得破坏遗产的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并依法报批。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不符合“漳州海丝遗产”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逐步整改、迁建或者依法拆除,造成所有权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周边遭到破坏的景观、植被等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人及时修复。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四条 “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遗产区和缓冲区内的文物景点、人文景观和古树名木作出明确的标志,并设立保护设施。第十五条 “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生态破坏、水土流失和水资源污染,不得损害或者破坏“漳州海丝遗产”原生态资源;周边一重山范围内林木林地逐步依法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并依法给予林权所有者补偿。第十六条 “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监测巡视制度、重大事项专家咨询制度、定期通报制度;委托相关机构对遗产保护状况进行监测,发现可能危及遗产安全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保护,并向省、漳州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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