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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临商有哪些景点?

来源:www.wlogo.net   时间:2023-01-20 05:30   点击:70  编辑:yyns   手机版

一、海南临商有哪些景点?

1、海南解放公园

海南解放公园位于临高县西北边,于2007年四月建成,占地260亩,分成解放海南热血丰碑瞻仰区,解放海南陈列馆和纪念馆区,解放海南广场观海亭会议中心,休闲度假中心等六大区域。

2、临高角

临高角位于海南临高县北端,北临北部湾与雷州半岛隔海相望,地处海口市和洋浦经济开发区之间,距县城十公里。

3、彩虹桥红树林自然保护区

高山岭,文庙,百仞滩,居任瀑布

二、海南省有几个自然保护区?

海南大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

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

海南霸王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

海南三亚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4)

海南大洲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5)

海南尖峰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6)

海南铜鼓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7)

海南五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8)

海南邦溪省级自然保护区(9)

海南礼纪青皮林省级自然保护区(10)

海南吊罗山省级自然保护区(11)

海南甘什岭省级自然保护区(12)

海南南湾省级自然保护区(13)

海南清澜省级自然保护区(14)

海南六连岭省级自然保护区(15)

海南南林省级自然保护区(16)

海南尖岭省级自然保护区(17)

海南上溪省级自然保护区(18)

海南会山省级自然保护区(19)

海南佳西省级自然保护区(20)

海南番加省级自然保护区(21)

海南加新省级自然保护区(22)

海南黎母山省级自然保护区(23)

海南鹦哥岭省级自然保护区(24)

海南猴猕岭省级自然保护区(25)

文昌麒麟菜省级自然保护区(26)

琼海麒麟菜省级自然保护区(27)

儋州白蝶贝省级自然保护区(28)

临高白蝶贝省级自然保护区(29)

海南东岛白鲣鸟省级自然保护区(30)

海南西南中沙群岛省级自然保护区(31)

琼山永兴鸟类市级自然保护区(32)

三亚大东海珊瑚礁市级自然保护区(33)

三亚三亚河红树林市级自然保护区(34)

三亚六道综合生态市级自然保护区(35)

三亚大东海火岭市级自然保护区(36)

三亚鲍鱼市级自然保护区(37)

三亚亚龙湾青梅港红树林自然保护区(38)

三亚铁炉港红树林自然保护区(39)

三亚福万水库市级自然保护区(40)

澄迈加连潭鸟类县级自然保护区(41)

澄迈花场湾沿岸红树林县级自然保护区(42)

琼海市白石岭市级自然保护区(43)

乐东县保国山县级自然保护区(44)

万宁大花角市级自然保护区(45)

东方迷猴洞市级自然保护区(46)

屯昌县白鹭鸟县级自然保护区(47)

临高毗耶灵石县级自然保护区(48)

临高珊瑚礁县级自然保护区(49)

临高古银瀑布县级自然保护区(50)

临高多文岭县级自然保护区(51)

临高百仞滩声县级自然保护区(52)

临高彩桥红树林县级自然保护区(53)

临高文澜江县级自然保护区(54)

临高临高角县级自然保护区(55)

儋州屋基村白鹭鸟市级自然保护区(56)

儋州新英湾红树林市级自然保护区(57)

儋州松涛水库水源保护区(58)

儋州东场红树林市级自然保护区(59)

儋州蓝洋温泉水源保护区(60)

儋州春江水库水源保护区(61)

儋州西华矿泉保护区(62)

儋州龙门激浪景观保护区(63)

儋州沙河水库云月湖水源保护区(64)

儋州黑神头景点保护区(65)

儋州白神头景点保护区(66)

洋浦洋浦鼻自然保护区(67)

儋州英岛山石花洞保护区(68)

三、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2011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保护生物物种多样性,抵御海潮、风浪自然灾害,促进沿海生态环境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规定。其保护范围包括:

(一)红树林自然保护区;

(二)已在沿海潮间带生长的红树林;

(三)红树林地,含生长红树林的滩涂、湿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恢复、发展红树林的滩涂、湿地;

(四)在红树林栖息、觅食和过往停留的候鸟及各种野生动物。

本规定所称的红树林是指分布在我省沿海潮间带以红树科植物为主体的常绿灌木或乔木组成的潮滩湿地木本植物群落。第三条 省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渔业、农业、旅游、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红树林资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同做好辖区内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工作,预防、制止和协助调查破坏红树林资源的行为,调解红树林木和林地权属纠纷。

红树林资源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红树林资源保护措施,协助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第四条 省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红树林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对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理顺管理体制,落实保护区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第五条 省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扶持红树林育种、育苗和造林,恢复和适当扩大红树林面积。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红树林的保护和建设。

鼓励开展有关红树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科学研究、科普宣传、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均有保护红树林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红树林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或检举。

省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树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保护意识,对在红树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红树林资源保护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红树林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旅游、环境保护等规划相协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红树林资源保护发展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红树林资源保护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相关部门做好红树林资源保护工作。第八条 省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树林资源的产权管理,对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个人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依法登记造册,核发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九条 省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红树林资源进行定期调查和监测,建立红树林资源档案,并定期公布红树林资源状况。第十条 省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在红树林资源集中分布地建立自然保护区,划界立碑,设置保护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对保护区以外的红树林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一定范围的红树林保护林带,设置保护标志,按照属地管理,加强保护和管理。

确定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和保护林带的范围和界线,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和保护林带界碑、保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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