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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式公寓出租平台

来源:www.wlogo.net   时间:2023-07-04 01:58   点击:100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酒店式公寓出租平台

1、出租人在向承租人出租房屋时,要清楚承租人的来历,对没有合法证件、来历不明的人,不得向其出租。

2、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后,必须持个人身份证件,按规定由出租人带到社区警务室登记,不得个人伪造或冒名顶替他人租赁房屋。

3、承租人不得个人承租多人轮流居住或私留人员,不得在出租房屋内进行非法活动。

4、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屋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集体承租或单位承租房屋时,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二、珠海酒店式公寓出租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条件: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低保标准150%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或续租),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3年以上);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城镇户籍(需提供居住证)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辆,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除外;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5.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10万元。

  符合前款规定,年龄35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孤儿年满18岁后,如符合前款规定可独立申请。

  提交资料:

  申请人将准备齐全的资料提交到所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填写《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登记表》,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或续租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备查);共同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人口(属本市受理地以外的其他辖区户籍的不需要提供居住证)需提供受理地居住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均应提交由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之日前连续十二个月的收入证明、工作单位所在地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日之前连续十二个月的纳税申报额清单及社会保险扣除记录清单。无工作单位或失业的,由地税部门出具无纳税申报和社会保险扣缴证明;

  3.无工作单位或失业的,需提供申请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有效期内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岗位推荐情况及连续十二个月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清单;

  4.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5.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已达退休年龄并领取养老金的,应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领取养老金证明资料。无养老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无领取养老金证明资料(备注:家庭收入包括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等。按照国家规定优抚对象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给予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的特别扶助金等,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6.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为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的,需要提供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认定材料。属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资料,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明;目前单身的需提供单身居民承诺书(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裁定)书复印件,子女归男方或女方抚养,但实际生活中是由女方或男方抚养的,需居委会调查清楚后开具证明;丧偶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8.申请人(不得是共同申请人或其他人员)中国建设银行存折或建行储蓄卡号复印件。

  二、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3年以上),共同申请人可为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指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办理了本市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

  3.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辆,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除外;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6.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15万元。

  符合前款规定,年龄30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孤儿年满18岁后,如符合前款规定可独立申请。

  提交资料:

  申请人将准备齐全的资料提交到所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填写《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登记表》,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或续租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备查);共同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人口(属本市受理地以外的其他辖区户籍的不需要提供居住证)需提供受理地居住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均应提交由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之日前连续十二个月的收入证明、工作单位所在地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日之前连续十二个月的纳税申报额清单及社会保险扣除记录清单。无工作单位或失业的,由地税部门出具无纳税申报和社会保险扣缴证明;

  3.无工作单位或失业的,需提供申请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有效期内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岗位推荐情况及连续十二个月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清单;

  4.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5.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已达退休年龄并领取养老金的,应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领取养老金证明资料。无养老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无领取养老金证明资料(备注:家庭收入包括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等。按照国家规定优抚对象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给予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的特别扶助金等,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6.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为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的,需要提供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认定材料。属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资料,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明;目前单身的需提供单身居民承诺书(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裁定)书复印件,子女归男方或女方抚养,但实际生活中是由女方或男方抚养的,需居委会调查清楚后开具证明;丧偶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8.申请人(不得是共同申请人或其他人员)中国建设银行存折或建行储蓄卡号复印件。

  三、住房困难家庭人群

  申请条件:

  不符合低收入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类别条件,但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共同申请人可为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

  2.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除外。

  符合前款规定,年龄30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孤儿年满18岁后,如符合前款规定可独立申请。

  符合前款规定,投靠子女户籍迁入本市的父母,不得单独申请。

  提交资料:

  申请人将准备齐全的资料提交到所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填写《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登记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续租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备查);共同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人口(属本市受理地以外的其他辖区户籍的不需要提供居住证)需提供受理地居住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资料,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明;目前单身的需提供单身居民承诺书(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裁定)书复印件,子女归男方或女方抚养,但实际生活中是由女方或男方抚养的,需居委会调查清楚后开具证明;丧偶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3.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为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的,需要提供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认定材料。属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新就业职工人群

  申请条件:

  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且自毕业起不满5年;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在本市工作1年以上;

  3.已在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期为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4.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5.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备注:新就业职工学历及就业时间以最后一个全日制学历和毕业时间确定。

  提交资料:

  申请人将准备齐全的资料提交到所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填写《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登记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续租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2.申请人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为期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3.申请人中专以上学历证书及毕业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4.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为优抚对象、 孤老病残人员、 见义勇为人员的, 需要提供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认定材料。属重大疾病的, 需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资料,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明;目前单身的需提供单身居民承诺书(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裁定)书复印件,子女归男方或女方抚养,但实际生活中是由女方或男方抚养的,需居委会调查清楚后开具证明;丧偶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异地务工人群

  申请条件:

  具备中专以上学历、自毕业起不满5年;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经珠海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取得一、二、三级评价证书条件之一的异地务工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选择申请政府公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受《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企业配建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的限制:

  1.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期为1年以上仍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保的;

  2.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提交资料:

  申请人将准备齐全的资料提交到所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填写《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登记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续租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备查);申请人的中专以上学历证书及毕业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珠海市企业技能人才一、二、三级评价证书(之一)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2.申请人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为期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及社保缴纳凭证。

  3.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为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的,需要提供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认定材料。属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资料,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明;目前单身的需提供单身居民承诺书(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裁定)书复印件,子女归男方或女方抚养,但实际生活中是由女方或男方抚养的,需居委会调查清楚后开具证明;丧偶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专业人才人群

  申请条件:

  专业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以上技师资格,或者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三高一特企业:高端制造业、高新技)具有一定投资规模以上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2.在本市工作1年以上,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期为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3.在本市属无房户,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4.申请时没有享受本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规定或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提交资料:

  申请人将准备齐全的资料提交到所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填写《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登记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续租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2.申请人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为期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及1年以上社保缴纳凭证;

  3.申请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以上技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或者提供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三高特企业: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服务业、特色海洋和农业)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和高级管理人员证明、或者提供由企业开具、相关部门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证明。

  4.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为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的,需要提供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认定材料。属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资料,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明;目前单身的需提供单身居民承诺书(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裁定)书复印件,子女归男方或女方抚养,但实际生活中是由女方或男方抚养的,需居委会调查清楚后开具证明;丧偶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线下申请方式

  1.申请人将准备齐全的资料提交到所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人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平台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或公示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2.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致函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等部门对申请人房产、车辆等情况进行核查,相关协助核查部门将于收到查询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平台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对审核或公示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区公示后确认的结果为最终审核意见。

三、青岛酒店式公寓出租

有啊,在孙刘桥旁边就有一处旅馆,隔得还算可以吧,不是很远,大概需要十五分钟,整洁度应该可以郑重声明:刘家下庄村内并无任何旅馆,若有出租民房的,房租一般在500~700左右,若有超标,纯属讹诈

四、济南酒店式公寓出租

济南历下诚基中心的房子比较多,有适合整租的两室一厅,还有公寓,也有合租的单间,有的一个人没办法整租,也可以分开租,诚基中心楼比较多,租客也比较多,找房子还是比较好找的。价位也合适,上班族,刚毕业的学生,都可以,长租短租都可以的。

五、徐汇区酒店式公寓出租

市房管局公布了10月市筹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信息。包括徐汇区馨宁公寓、馨逸公寓,闵行区馨古美佳苑,浦东新区耀华滨江公寓等,户型一房至三房,面积30-103平米,平均租金46.2-88.38元/月/平米。有意向的市民或单位可联系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

六、附近酒店式公寓出租

  您好,请您参考以下的酒店

福州金帆酒店式公寓

  地址: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路31号(金融街万达广场A1座13层1326室)

  酒店开业时间2011年04月01日,主楼高28层,客房总数63间(套)。福州金帆酒店式公寓位于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路31号(金融街万达广场A1座13层1326室),客房是严格按照高标准全新打造装修,注重每一个细节和服务质量,高层夜景、客房面向朝东可欣赏福州著名景点鼓山风景区、面朝西南可感受闽江之魅力。

  入住客人真实感受:好评率:100%,价格优惠,交通方便,房间宽敞

城市绿洲酒店公寓(五四店)

  地址:鼓楼区五四路258号(嘉键大厦9楼620)

  公寓开业时间2009年03月,局部装修时间2012年03月,主楼高25层,客房总数30间(套)。酒店提供多种类型公寓的租住服务,其以酒店式的物资配置、人性化的装修、友好的服务,既融合了酒店的细微服务,又保留了公寓的家居特色,舒适、友好、便捷。在福州、厦门拥有豪华公寓单/套数百间,各式风格尽不相同;各套间均全新精装修。  

  入住客人真实感受:好评率:100%,干净卫生,位置优越,服务热情

七、上海酒店式公寓出租

上海空挂户口动迁补偿如下:空挂户口人员并非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或者同住人,在被征收房屋既无产权利益,亦无居住利益,一般不属于征收补偿安置对象,原则上不能分得安置房。如果在征收补偿安置时,确实基于户籍因素,考虑过该部分人员利益的,可以适当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款的数额可以参考,因人口因素而增加补偿价值予以酌定。

需要注意的是,确定空挂户口人员系 配房考虑对象必须有明确依据,不能按政策推定,而应当由征收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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