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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文管理办法

来源:www.wlogo.net   时间:2023-02-16 18:28   点击:79  编辑:yyns   手机版

一、江西省水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发展水文事业,服务防灾减灾、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水资源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水资源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水资源监测环境与设施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水文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水文服务放在首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水文现代化建设,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将水文事业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水文工作,对水文为地方服务所需的运行、维护经费予以补助。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以下简称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全省水文机构按照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布局。驻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文机构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其管辖范围内的水文工作,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水文服务,同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省水文机构所辖的鄱阳湖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鄱阳湖湖区的水文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气象、电力、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关心和支持水文工作。第六条 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是开展水文工作的依据。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在征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七条 本省对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省水文站网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水文站网建设应当遵循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有效利用、防止重复、兼顾当前和长远需要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气象、电力等有关部门在规划建设同类监测站点方面的协商合作,推动相关规划的对接和监测站点的共建,避免和减少重复建设。第八条 水文站网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为水利、水电等基础工程设施提供服务的水文站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应当分别纳入工程建设概算和运行管理经费。

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需要建设水文测站或者配备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九条 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的规定。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监测能力建设,支持水文机构加快监测研究基地、实验室等基础设施和水文测站监测设备的更新改造。

水文机构应当完善水文水资源监测手段,加强监测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开展防汛抗旱、城市水文、生态水文、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等重点领域的科学研究,提高水文公共服务水平。

水文机构设在农村偏远地区承担水文水资源监测任务的站点,可以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管。第十一条 水文机构应当对水文水资源进行动态监测,为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等提供监测资料。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气象、电力等部门,建立相关监测信息共享制度,相互通报监测数据和情报预报信息,定期开展交流与整编工作。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机构及有关部门建立防汛抗旱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重要河段区域性洪水、中小流域突发性山洪和重点旱区旱情的监测与预警,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承担水情信息采集和水文情报预报任务的水文测站,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及水文情报预报。

二、宜都水文工资怎么样

宜都水文工资10k-15k。宜都市水文局,成立于2017年,位于湖北省宜昌市,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加强水文行业管理,为地方经济建设提供水文服务。水文勘测水文站网建设水文情报预报水资源管理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水量监测年度水文资料整编水资源调查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工程测量。

三、福建省水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工作,规范水文管理,服务防灾减灾、水资源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与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与环境的保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水文现代化建设,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文工作,其直属水文机构(以下简称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省水文机构的派出机构在省水文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文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和配合做好水文管理工作。第五条 水文事业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水文事业发展,对水文为地方服务所需的运行、维护经费予以补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从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和水资源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当地水文基础设施和水资源监测能力建设。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宣传,提高公众的水文意识。

加强国内外水文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鼓励与台湾地区开展各种形式的水文人才、信息、技术和项目的广泛合作和交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水文工作。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是开展水文工作的依据。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全省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省水文站网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全省水文站网建设规划应当作为水文站网建设的依据,并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水文站网建设应当遵循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有效利用、避免重复、兼顾当前和长远需要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电力等有关部门以及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规划建设专用水文监测站点的,应当与水文站网建设规划相衔接,并征求省水文机构意见,避免和减少重复建设。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需要配套建设水文测站或者水文监测设施的,应当将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及其安全设施的建设纳入工程投资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为水利、水电等基础工程设施提供服务的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及其安全设施,其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应当分别纳入工程建设概算和运行管理经费。第十条 大中型水库和承担防洪任务的小型水库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区域内的,应当配套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水文监测设施,并按照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报汛任务要求,在水文机构的指导下,承担水文监测和报汛任务。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文基础设施所需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公益性事业建设用地的规定优先予以划拨。

现有水文测站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确权划界,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书。第十二条 专用水文测站或者水文监测设施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自验收之日起30日内,报省水文机构备案,并实现信息共享;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监测能力建设,支持水文机构加快水文勘测基地、水文测站、实验室等基础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

水文机构应当完善水文水资源监测手段,加强监测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开展防汛抗旱、城市水文、生态水文、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等重点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水文监测设施的安全管理,提高水文公共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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