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京水利水文自动化研究所的科研地位
研究所在水文仪器科研领域占有重要地位,许多科研产品具有国内领先水平,部分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开创出稳固的“南水”品牌国内市场,已经成为国内同类产品的主要提供商,并批量出口欧美及东南亚国家。水情自动测报、防汛预警预报、闸门与泵站调度监控、水环境监测与水资源实时监控、大坝安全监测、灌区信息化、水土保持监测等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方面,正与国际先进水平同步发展。
在传感器研制方面,雨量传感器已形成0.1、0.2、0.5、1.0mm感量的系列产品,畅销国内外。各种水位计、闸位计、测深仪、流量计、自动缆道控制台、测沙采样器等产品销量具国内领先地位。LS20B型高流速仪经美国权威部门进行国际同类仪器比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E601B型水面蒸发器和BP-1百叶箱通过部级鉴定,具有国内领先水平,被水文、气象部门全面采用。
在遥测与通信方面,由研究所承接的系统占全国已建系统的50%以上,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拥有自主版权的RTU,掌握超短波、短波、有线、卫星、GSM等多种组网技术。在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中,承建了石家庄、芜湖、抚州、宜昌、驻马店、南宁、吉林等7个水情分中心示范区项目,系统在防汛调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西江中下游洪水预警预报系统广西柳州、河池、梧州、玉林、百色和广东肇庆、佛山、惠州等8个水情分中心也先后建成并投入了运行。2003年,与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等单位联合研制的“全国水库洪水调度决策支持系统工程”项目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在大坝安全监测方面,DG型分布式大坝安全自动化监测系统已在葛洲坝、三峡水电站等近100多个系统中运行使用。经专家鉴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和国家科技创新基金资助。
在监控与调度方面,承担了“948”项目“抽水站机组监控关键技术”研究,实现了南水北调江都抽水机组、宝应泵站及镇江九曲河等多个大型泵站、机组的自动化实时监控。“大型多孔闸远程监控技术集成研究”获得了福建省科技技术二等奖,并成功应用于新疆伊犁喀什河灌区、江苏三河拦河闸、福建泉州金鸡拦河闸、黑龙江北部引嫩等多个闸群的实时监控系统。。
在水环境实时监测方面,研制开发的国内第一套水质实时监测自动化系统在广东东深供水工程投运成功后,我所先后共完成了海委响水堡、潘家口、官厅、太湖局望虞河、江苏苏州西塘河及胥口、无锡贡湖水质自动监测站等10多项水质自动监测系统。
二、谁能介绍一下青岛市水文监测中心的具体情况
青岛水文监测中心,属青岛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历属山东水利厅,是省直单位。地址在深圳路,水文大酒店内。下有乌衣巷水文站,崂山水库水文站,阎家山水文站。直接给青岛防汛配套服务。
三、湖北大中型电站水库坝前雨量水位图像监测糸统
唐山柳林的雨水情自动测报系统通过科学合理地布局测站,采用国内先进的监测设备,选用优越的供电系统,配合无线通讯技术设备,加之配套软件系统,实现雨量水位自动监测、数据长期固态存储、自动进行数据集传输、为各级防汛指挥部门提供准确、及时的实时雨、水情信息,为防汛调度决策和抗洪抢险、救灾指挥提供科学依据。满足当地国民经济建设、防汛抗旱、工程管理运行提供水文情报预报服务的需要。
雨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共计涉及到雨水情实时监测、历史数据统计分析、报警广播、预警研判、防汛指挥、日志查询、数据上报和媒体资料管理7个模块,提供了强大的功能,稳定易用的综合解决方案,为管理部门提供实时、有效的监测数据,为指挥部门决策提供强有力的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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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广东省水文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展水文事业,为水资源管理、防灾减灾和水环境保护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情报预报,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实际需要扩大水文站网覆盖范围,支持和促进水文事业发展,确保水文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水文事业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的水文工作,其直属水文机构(以下简称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省水文机构对全省水文工作实施行业管理,其派出机构在省水文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文管理工作。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将水文机构列为成员单位。第二章 水文规划与建设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经征求海事、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本级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经征求省水文机构和本级海事、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水文机构备案。第六条 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水利、海事、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设立的水文测站应当符合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需要设立水文测站或者配备水文监测设施的,应当将相关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内容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为工程提供服务的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应当分别纳入工程建设概算和运行管理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的水文测站、配备的水文监测设施,其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第八条 水利枢纽、大型水库和水电站、重要中型水库、重要小型水源工程及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上、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工程,应当配套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配备水文监测设施。尚未设立或者配备的,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组织设立、配备。第九条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符合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设站目的和监测内容;
(二)有开展水文监测所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三)有水文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四)有必要的水文监测技术装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第十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经省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水文机构的意见。
因水文管理需要设立、调整有关观测站(点)开展海洋咸潮、海洋风暴潮观测的,应当事先征求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专用水文测站投入使用前,应当报省水文机构组织验收。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的水文测站,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验收时应当有省水文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专用水文测站,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专用水文测站及水文监测设施由设立单位负责管理,也可以委托省水文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管理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文测站所需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尚未确权的水文测站用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权划界,办理土地或者海域使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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