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绿化养护管理质量的要求有哪些
生长茂盛,绿树成阴,布局合理,整齐美观。
二、如何提高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
1、注重质量体系的建立:
1.1:加强施工质量的保证通过建立较为完备的保障体系进行监管,这一体系多以经理部为中心,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设立,以具有较强的系统性、较强的互动性、以及一次性为特征。
1.2:注重责任体系的建立制度往往是产生效率的一个关键因素,在责任体系的建立中,应该明确规范各级的职责,实行相关联的责任奖惩制度,对与工程的进度和投控过程加深控制,从经济的角度上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
2、加强施工管理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参加施工管理的技术人员、生产人员的技术水平,是工程质量的顺利完成的基础。因此,要提高园林工程质量,首先,应提高他们的质量意识,树立“质量第一”的观点;其次,是人的技术素质,管理技术人员应有较高的质量目标管理、施工组织和技术指导、质量检查的能力。加强管理人员培训,以保证施工管理人员具备精湛的专业技能,严谨的工作作风,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的法制观念。从而以出色的工作态度,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完成。
3、全面的控制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过程:
若想确保整个绿化工程项目的质量达到整体优化的目的,就必须全面控制整个施工过程,使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都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又都是通过一道道工序来完成,由此可见,工程质量是在工序中创造的,要确保工程质量就必须重点控制工序质量。项目负责人对质量控制负责,质量管理由每一道工序和各岗位责任人负责;并按规定保存控制记录。质量控制应实行样板制和首段验收制,施工过程均应按要求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隐蔽工程、指定部位和分项工程未经检验或已经检验定为不合格的,严禁转入下道工序施工。当发生质量缺陷或事故时,应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必须分析原因,分清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4、切实推行监督制度:
在实际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过程中,应着力推行项目监理制。建立健全施工项目经理责任制是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的目标,园林绿化施工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体系的建立是实现项目经理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目前,监理制这一制度已经在园林绿化行业内实施。这种方式具有很强的优势,首先,它采用高智能的方式,以更为科学和合理的方式为准则,运用较为科学的态度和方法进行运行。监理工程师这一职位可以圆满地完成在保障业主利益的同时,兼顾施工单位利益的任务,具备较为公正科学的特性,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工程的质量问题。
5、加强园林绿化后期养护工作:
作为园林绿化施工单位,应该严格遵循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制定出一套合理、高效、科学、全面的绿化养护管理制度,标准化、科学化管理园林绿化养护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使园林绿地的景观和质量有一个大的提升和质的飞跃。园林绿化工程结束后,应专门成立该工程的后期养护管理队伍并制定绿化养护方案,明确养护计划和要求。养护责任人根据绿化养护要求,按季节、植物生长情况及时做好日常的浇水、松土、除草、修剪、防旱防涝、防病虫害等养护工作,并做好绿化养护记录。
三、如何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
1.首先要提高自身的园林养护专业知识,让自己可以发现园林存在的问题,才能找到解决的方法。
2.其次要要使用先进的工具,科学管理,让园林脱离低效率,粗放型的管理,走高精尖路线
3.。最后要与时俱进,让园林体现出时代特色,体现出独特的风格,不断创新,这样才能越来越先进。
用良心心做好每一棵花木的养护,用绿色生命见证沐森园林的茁壮成长!
四、绿化怎么维护?
第十八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四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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