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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票抵扣计算方法?

来源:www.wlogo.net   时间:2023-02-09 13:11   点击:177  编辑:yyns   手机版

一、机票抵扣计算方法?

根据税务机关相关规定,取得飞机票的增值税电子发票可以抵扣,以及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9%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据此,企业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普通发票(电子票除外),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仅供参考谢谢,

二、机票抵扣进项税怎么算

航空旅客运送(机票)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抵扣进项税额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原辅资料、出售产品产生的税额后,在核算应缴税额时,在销项增值税中应减去的进项增值税额。进项税是购进货品时所产生的税金,能够与销项税进行抵减,如进项税多可作为留抵税,用于今后月份抵减,若销项税多则应向税务部分交纳税款。

企业要抵扣进项税额,需求满意的条件为:企业需求具有一般纳税人资历,只要一般纳税人企业才干抵扣进项税;需求获得合法有用的抵扣凭据,主要指获得契合相关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的发票或运用的规模,须契合抵扣规模;进项发票所对应的事务买卖应当实在产生。

进项税额指纳税人购进货品或承受加工修补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所付出或担负的增值税额。

三、火车票飞机票进项税抵扣怎么计算

火车票抵扣进项税计算公式: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合法扣税凭证的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

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符合规定的国内旅客运输发票。

进项税额规定: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取得,应按票据注明的税额确定进项税额),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四、飞机票抵扣进项税

法律分析: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 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五、机票抵扣增值税怎么计算

机票抵扣增值税有以下情况: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加燃油附加费)除以(1加9%)乘9%。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乘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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