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传统家宴老八盘深受喜爱,是由哪八个菜组成?
青海人也把吃席称作吃八盘。现在吃席吃不到了,现在流行的湟源里脊就是八盘的经典菜之一,酸辣里脊,青海三烧,羊肉,鱼,酥肉丸子,鸡肉,醪糟汤,蘑菇炒肉,辅食菜包子八盘里的热菜,还有一种说法八盘分冷热十六道菜,八道热菜,八道凉菜
饭前先上孬茶、糖果、干果和手碟,油、醋,油泼辣子,青稞酒
青海老八盘,这对于非青海人的朋友们而言,比较陌生。青海老八盘一般是在婚宴中使用的八种菜。所以显得非常隆重。这种老八盘的传统至今仍在青海人的宴席中可以看到。如今青海老八盘已列入西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小编为大家介绍下青海老八盘。
1、酸辣里脊。上等里脊肉裹鸡蛋清和淀粉,过三遍油,出锅时浇酸辣汁,噼啪带响,外焦里嫩酸辣爽口。
2、烧羊筋。羊筋水发或油发,辅料为肉沫,挂芡汁出锅,油发羊筋苏烂、水发羊筋劲道有弹劲。
3、大盘鸡。讨口彩必上,也有上整鸡的。
4、红烧鱼(主料是青海湖湟鱼,由于青海湖湟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已经20余年现在已经由其他鱼类代替。)
5、青海三烧,羊筋为主料,配以肉丸、肉块、土豆块烹制成。按习惯上这道菜时,同时要上肉包子或菜包子。
6、糊羊肉。上等羊肉,加各种生姜、草果等材料清汤煮熟。上桌前羊肉切片装碗撒葱丝姜丝蒸至少1小时,出笼屉,高汤多加胡椒勾汁,浇于肉上。汤汁鲜美,羊肉酥烂入味。
7、苏合丸,一种由糯米做皮、豆沙或其他甜食做馅料的甜食。在不产稻米,交通还不发达,过去的青海,苏合丸可是奢侈品。
8、高香汤,既内地所称的醪糟,但里面会陪一下枸杞、水果粒等,过去多以水果罐头为主,这也与青海独特的地理位置有关。内地司空见惯的食材来到青藏高原,也就分外珍贵了。
由酸辣里脊,霸王肘子,发菜蒸蛋,八宝饭,全盘,羊肋巴肉,烧湟鱼,青海三烧,这八个组成。
青海老八盘:酸辣里脊、烧羊筋、大盘鸡、红烧鱼、糊羊肉、苏合丸、高香汤、青海三烧。青海老八盘最隆重的菜品,大美青海欢迎你。
最有影响力的应该是全盘凉菜,酸辣里脊,三烧,烧黄鱼,酥盒丸,羊肉烀茄子,烧绿菜,高香汤。
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与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第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分类保护的原则。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公共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化新闻出版、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扶贫等部门和有关组织参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系协调机制,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序开展。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保存的组织、协调、监督与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第八条 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体育协会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按照各自章程,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组织及个人通过收藏、展示、捐赠、资助、志愿服务以及设立保护基金、传承场所或者开发文化产品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第十一条 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现状、传承、传播等情况。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第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与资料,并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60日内,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汇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向省文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载明调查的内容、对象、时间、地点、调查组织或者人员等情况。省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自调查结束后60日内,将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汇交给省文化主管部门。第十四条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实物征集等活动,应当征得被调查对象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非法占有、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实物,不得侵害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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