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去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
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先到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去问询,一般来说非保中心设立在当地的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或文化局内。申报主体一般是民间组织(团体),即是保护单位。
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五级,最低级别是县级,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世界级。只有申报上县级才能申报市级,依此类推。不能越级申报。
二、如何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
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
(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以及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会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县级—州市级—省级—国家级)上报。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会组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
之后,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结合申请项目在全国的分布情况进行整理分类,组织该项目领域的专家组进行初评,由专家组提出初评意见。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设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委员会将对各专家组的初评意见进行审核评议,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推荐名单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此后,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审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申报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必须要在该项目已列入非遗项目名录体系内才能申报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项目如未列入非遗名录体系的,应先到所在县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报非遗项目,项目审批确定后申报县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待此项目申报市(州)级非遗传承项目后,方可申报市(州)级非遗传承项目代表,以此逐级申报为省级、国家级传承人。
扩展资料:
非遗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精华,是符合时代发展方向的先进文化,而不是那些落后的、不合时宜的文化现象。
(二)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历史、文学、艺术、科学方面的研究、创作、欣赏等活动具有积极的作用,确有保护的必要。
参考资料来源:安顺市人民政府网—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
三、怎么申报非物质历史文化遗产名录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确定文化特性、激发创造力和保护文化多样性的重要因素,在不同文化相互宽容、协调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于1998年通过决议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评选。这个项目的申报有三个基本条件,一个是艺术价值,一个是处于濒危的状况,还有一个是有完整的保护计划。而每两年才审批一次,每次一国只允许申报一个。从2001年开始,该评选已进行了两次,共批准了47项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包括我国的昆曲(2001年)、古琴艺术(2002年)、南疆的十二木卡姆艺术(2005年)和与蒙古国共同申请的长调(2005年),开封朱仙镇木版年画,汴绣
四、如何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
公民、企事业单位、单位组织等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应该依照国务院国务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办理。 一、评审标准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二、保护措施 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三、申报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 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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