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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古镇附近景点?

来源:www.wlogo.net   时间:2023-01-23 19:02   点击:75  编辑:yyns   手机版

景德古镇附近景点?

景德镇周边比较近的旅游景点:

瑶里镇、古窑民俗博览区、凤游山等。踏入景德镇,便有一种气质扑面而来,千年的瓷都至今仍到处流淌着一种瓷之韵。正是这种韵味让景德镇像是个钟灵毓秀的江南少女历史的殊荣又让这里俨然成为世界陶瓷业的麦加圣地。

1、瑶里镇;

位于江西景德镇浮梁县东部,与安徽休宁县毗邻;景点有瑶里自然风景区,纪念地有陈毅住所旧址和新四军改编纪念碑;瑶里境内旅游资源十分丰富,素有“瓷之源、茶之乡、林之海”的美称;2017年7月28日,瑶里镇入选为第二批中国特色小镇名单,著名景点有徽派古建筑,汪湖原始森林,高岭国家矿山公园等。

2、古窑民俗博览区;

位于江西省景德镇市瓷都大道古窑路1号,是全国唯一一家以陶瓷文化为主题的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景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镇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明园、江西省第一家座落于城市中心的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

3、凤游山;

又名大游山,位于赣东北,是景德镇市浮梁县和上饶市婺源县的界山,山体曾东北——西南走向,山的北麓坡度较缓,南麓较陡,婺源一侧有著名古村落游山村;凤游山海拔675米,雄踞于周围的丘陵中,是一座宗教名山,著名景点有龙吟涧、剑泉、仙人桥、鸳鸯池、舍身崖、望湖峰等。

4、翠平湖;

位于赣东北的浮梁县、乐平市、婺源县交界处,为浮梁、婺源的大游山(凤游山)、珍珠山和乐平历居山等群山所怀抱,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顾防洪、发电、养殖和旅游等综合利用的大(二)型水库;总库容1.437亿立方米,库区水面纵深近20公里,山林面积1.8万亩,库内微风徐拂,湖面碧波荡漾,四周群山怀抱,倒映林岚,是水上观光旅游的绝佳之地。

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弘扬核心价值观,传承与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活动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注重真实性、整体性、传承性。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总体保护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发展、研究等专门人才。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族宗教、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等相关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屈原文化、昭君文化、嫘祖文化、巴楚文化等地域特色文化为重点内容,结合端午节等传统节日以及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展演活动。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收藏、展示、研究等公共文化设施。

鼓励和支持具有展示条件的公共场所管理者、经营者依法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教学、收藏、展示、传承、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符合列入上一级名录的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开展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信息化保护和传播,建立数据库。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级保护:

(一)对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建立专题展示馆;

(二)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按照项目保护规划要求实行保护。第十一条 对受众广泛、活态传承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实行传承性保护:

(一)培育或者扶持建设传承基地;

(二)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三)记录、整理、出版有关技艺资料;

(四)组织开展研讨、宣传、展示、展演、交流等活动。第十二条 对存续状态好、有一定消费群体、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保持传统工艺流程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真实性的基础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实行生产性保护:

(一)制定生产性保护规划和扶持政策;

(二)建设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

(三)挖掘、记录、整理和研究传统工艺;

(四)开展传统技艺类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

(五)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传统工艺企业;

(六)支持、指导传承基地、传承人、农户与行业协会、合作社、公司等合作发展相关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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